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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9:32:55 股吧网页版
*ST元成: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5)第05053号
致: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丹、应佳璐律师参加元成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元成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14点,现场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025年5月20日14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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