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1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
第四章 附 则......10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含 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编制临时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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