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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9:03:46 股吧网页版
海阳科技: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单位,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定成员权利义务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四)企业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减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三节 担保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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