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分别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的表决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四条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半数。
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条前述要求。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到选出为止。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为止。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十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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