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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合理、必要的关联交易得以顺利的开展,保障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人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关联法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关联自然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控制或与他方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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