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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需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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