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遵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选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第(一)至(五)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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