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作为第三方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或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不存在反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子公司在其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其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担保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八条 各项对外担保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九条 适用本制度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与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偿债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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