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
(二)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
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公司当年度实施股票回购注销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影响等因素。
(三)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形成专项决议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在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互动平台、投资者说明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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