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5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6-114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26,744,6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 0111 民初 22906 号
民事传票。公司因与被告一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已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二:曹江培
被告三: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北京胜道博岳汽车艺术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2020 年 8 月 18 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一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土地租
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 255 亩,地址位于房山区长阳镇小清河东独义村西,用途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租赁期限为 9 年,以地上物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次日开始起算;租金每年为 600 万元,第二年开始递增 3%;甲方保证其自身有权利出租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并保证所建建筑审批齐全,验收合格且可与土地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土地及建筑物能够用于乙方于本合同内所明确的用途;同时,该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由于甲方的出租行为存在瑕疵等或该等出租的土地存在瑕疵等导致乙方无法承租使用或无法用于乙方的租赁用途,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因违反本条约定的承诺导致乙方无法合法使用租赁土地的,甲方自愿向乙方赔偿 3 年的租金。
2020 年 8 月 17 日,为保证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租赁合同得以顺利进行,被
告三以“出租方”的身份自愿出具《同意函》一份,在该份函件第二条中,被告三明确保证并承诺“如因其出租行为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或产权人的许可、登记或备案),或该等出租的土地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用于东方时尚(原告)的租赁用途,则出租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东方时尚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该《同意函》系被告三以“出租人”的身份自愿作出的承诺和保证,被告三已明确其自愿为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债务、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一支付了两年租金,分别为 2020 年
8 月支付 600 万元,2021 年 7 月支付 618 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北
京市工程施工合同》,发包给被告一对租赁场地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道路工程、围墙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总额 2870 万元,工程约定完成日期
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同时,原告分别与多家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陆续投入近 2000 万元。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正式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地上物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
可交付使用的状态”,故租金起算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但 2021 年 12 月份,
原告收到房山区交通局驾培科通知“北京市平安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东方
时尚房山分公司训练场地为违建场地,要求拆除”,要求必须尽快搬离。对此,
虽经原告与被告一及政府部门各种协调申请,但都无效。2022 年 1 月 30 日,政
府部门下函要求立即搬离。无奈之下,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租赁场地并搬离,
直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全部搬离完毕。
就无法继续租赁场地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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