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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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
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
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告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和投票时间、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告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临时提案公告
载明股东登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5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
提请增加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关于罢免徐劲松先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王红玉女士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选举贺黎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邢哲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四项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出具《东方时尚
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说明》,审核并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6 年 1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会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翔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 年 1 月16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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