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30 02:28:40 股吧网页版
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应强化立体式追责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熊锦秋

  5月23日,ST东时、*ST华微等4家沪市公司收到交易所工作函,要求限期清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这标志着资金占用专项整治进入深水区。笔者认为,对占用资金行为应强化立体式追责。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在内,谁也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支配使用。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说明公司治理还处于原始的蛮荒状态,控股股东眼里根本就没有公众股东,而是将上市公司视为自家钱袋。

  此前新“国九条”将资金占用列为重点整治领域,交易所也通过持续发函、约谈高管、现场督导等多维手段施压,推动清收进程,退市新规还将占用资金与退市挂钩、规定资金占用超2亿元或超净资产30%即触发规范类退市,即便上市公司退市后也仍须继续追偿,形成“占用必须还、整改有期限、退市不免责”的高压态势。

  然而,要真正治愈资金占用这个顽疾,或需进一步采取措施。控股股东等占用公司资金,无论之后是否归还,都将影响公司的资金使用、业务经营,尤其有的控股股东眼看追责力度不大,索性长期占用。为此建议:

  首先,完善对资金占用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无论是最新《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没有只言片语规定,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角度,主要是针对占用资金行为隐瞒不报导致的信披违法违规,而非针对相关主体违规占用资金行为本身。试想,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如实披露占用资金,那是否就属于光明正大合法行为、是否证监会就不能行政处罚,这凸显当前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尴尬之处。

  为此可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定义,以及行政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还可引入“按日计罚”机制,证监会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每日叠加处罚。

  其次,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中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指使董监高实施“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情形。所谓“重大损失”,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应为150万元以上。

  实践中对资金占用行为追究刑责案例还不多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占用资金行为常被包装为“资金拆借”或“临时周转”,另外造成的损失不好认定。为此应进一步细化入刑标准,比如连续占用超6个月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即可推定犯罪故意;对占用资金的损失按年息10%予以认定,由此占用资金1亿元、时间达两个月或达立案标准。

  再次,加大对资金占用民事追偿力度。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资金占用行为应持续督办整改。上市公司应向控股股东积极追偿,公司怠于追偿或起诉时,符合资格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起股东派生诉讼。起诉前可向法院对控股股东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按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不要求提供担保。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财产等。对占用资金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也可追究连带责任。

  要强化退市衔接,证监会对退市公司占款问题建立专案台账持续督办退款。目前占用资金不及时归还将可能导致公司退市,股民的损失包括占用资金带来的掏空损失,以及公司退市带来的股票估值损失,可规定此时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包含部分退市损失,股民可向法院提诉追讨损失。

  总之,当前对占用资金的监管风暴已初见成效,但要让大股东从随意占到不敢占、不愿占,还需形成“行政严惩+刑事震慑+民事追偿”的闭环,只有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才能真正守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钱袋子。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