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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0:21:40 股吧网页版
ST东时: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
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告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和投票时间、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翔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 年 5 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结合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81,489,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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