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电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64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
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方
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于分别 2023 年 8 月、2024 年 9
月和 2025 年 8 月召开股东(大)会,延长相关决议有效期。
(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4 年 2 月 2 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 2024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8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公告《关于同意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3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000.1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0,000.10 万股。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0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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