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牵头组织公司各项投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来访,与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通,参与危机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为公司战略调整、重大收购兼并、重大筹融资活动和股利政策等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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