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时,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
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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