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年度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结合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方案、相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等因素,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构成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参照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平均水平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有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若非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除外)在公司未有任职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即年薪总额,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考核并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发放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多个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补助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不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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