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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8:34:13 股吧网页版
安邦护卫:安邦护卫法治与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法治与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法治国企建设,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级合规管理责任,完善合规运行和保障机制,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国资法规〔2022〕1 号)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治与合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法治与合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一)法治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三人,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

(二)法治与合规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合规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三)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不足部分的委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对推进公司法治与合规建设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监督、评价公司法治与合规建设工作;

(三)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编制、汇报企业法治与合规建设情况;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企业法治与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公司法治与合规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履行其他有关法治、合规建设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为法治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负责做好相关议题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并执行委员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七条 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法治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确实不能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签发临时
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和会议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只要有与会委员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集团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列席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合规问题的会议,并提出意见。法治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及外聘合规专家等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法治与合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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