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已对外公布的计划投入项目。公司董事会应根
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未经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应视具体情况,给与相关责任人以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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