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
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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