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五)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以及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七)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筹备
并列席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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