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7
证券代码:603373 证券简称:安邦护卫 公告编号:2025-043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5/10/10 - 2025/10/13 2025/10/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2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7,526,8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505,376.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5/10/10 - 2025/10/13 2025/10/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有公司 A 股的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登记,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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