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1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2 年 9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 年 1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
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该等人员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 1 名。公
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能力;
(二) 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
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3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总经理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经理机构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
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经理机构其他成员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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