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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6:56:56 股吧网页版
今世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今世缘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集团”或“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下称“本次增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次增持之外的任何事宜提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估或预测。

3.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现行法律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4. 今世缘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呈报。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320826784959761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9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6-02-24

法定代表人 周辉

注册地址 涟水县高沟镇涟高路 1 号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实业投资;日用百货销售;服装生产;谷物种
植;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粮食收购;建筑材
料销售;化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6-02-24 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增持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主体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 561,049,03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4.72%。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内容

根据《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今世缘集团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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