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ST 傲农 公告编号:2025-05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执行完毕;案件二、案件三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 9,827.78 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4,000
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 9,718.94 万元;案件三涉案金额 17,690.6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自 2023 年 12 月 23 日起至今,20 次集中披露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其中涉案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46 笔,金额合计 538,084.56
万元,已结案共 127 笔,已结案金额合计 488,255.74 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诉讼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收到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新县法院”)
送达的(2024)赣 0830 民初 253 号受理通知书。因租赁合同纠纷,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永新县法院起诉公司和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1 日立案。
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3 年租金 825,3024 元及违约金 606,605 元,解除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89,418,144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以上金额暂合计 98,277,773 元。
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后向永新县法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61,902 元,解除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30,785,074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以上金额暂合计 40,000,000 元。
案件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2024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2024-015、2024-064 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1、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收到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4)
赣 0830 民初 253 号),调解主要内容如下:(1)继续履行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被告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 4 期支付截
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 9,214,926 元;(3)并将不超过 30,000
头生猪抵押给原告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确保能够依约按期足额支付剩余租赁期内全部租金;(4)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并承
诺在被告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时,原告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撤销前述民事调解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
请人承担。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作出驳回公司再审申
请的民事裁定书。
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 4,975,910.37 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52,159.1 元。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作出结案通知书,以执
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案件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同安支行诉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烨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收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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