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问责对象(以下简称“被问责人”)为对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第四条 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七)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三)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的;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七)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者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
(十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九)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问责事务,组织内部问责的发起,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问责的执行。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公司内审部作为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八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