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为截止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并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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