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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