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期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信息,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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