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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