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注重风险防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维护股东权益;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子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规和其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同时应报母公司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投资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可以提出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董事会、股东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中介机构的联络、沟通;负责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战略发展及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实施的财务管理,负责筹措资金,协同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部门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批而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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