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4 年 5 月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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