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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8:22:14 股吧网页版
和顺石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
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38 名,所持股份总数 122,540,39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0.6716%,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5,238,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4602%。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0 名,所持股份总数 7,302,39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1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2,468,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13%;
反对 65,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38%;弃权 5,88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20,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012%;反对 65,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251%;弃权 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37%。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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