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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4 15:30:19 股吧网页版
至信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至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见证事宜提供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3 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24]11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文件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项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所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没有任何隐瞒、虚假、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备案及公告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4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了《关于同意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至信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5,666.6667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2,666.6667 万股。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133.3333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20.0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4,909.0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566.6666 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19,999.00 万元。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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