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9
第六章 附 则......10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
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募集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强公
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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