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
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安井食
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
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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