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
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下称
“《标准守则》”)及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义务和
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
则。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
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
事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
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
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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