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
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
的必要资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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