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
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
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
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
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
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
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
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五)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