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
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
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
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
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五条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法规、科研、企业管理、会计、经济
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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