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龙旗科技/公司 指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 指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法》
持有人 指 实际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持有的龙旗科技 A 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正)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上海龙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的小数,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2F20250147-00002 号
致: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旗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龙旗科技的委托,担任龙旗科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旗科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龙旗科技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用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龙旗科技的保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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