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
会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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