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规
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
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 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量力而行, 科学论证
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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