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于
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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