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并担任
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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