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
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并在审慎
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
核查, 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公司章程》
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
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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