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远期、互
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
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
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
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
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
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
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
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
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
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
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负
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3、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
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时点;
4、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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