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
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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