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
成,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且
审计委员会中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未授权予总经理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若按照《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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