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
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
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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